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青海省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0〕166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青海省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
(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年六月九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精神,結合我省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能劃分,現就我省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省政府批準;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
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和省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項目審批后,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范圍等情況。
三、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標底和串通招標、投標以及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路、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四、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五、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省屬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省屬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