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1606號
省級各部門,各州(地、市)財政局,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推進我省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青海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屬于青海省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限額標準以上的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化政府采購,是指通過基于政府采購專網和青海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化采購系統”)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網上申報采購計劃,網上下達采購任務,網上提交采購需求,網上組織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協議采購,合同管理、履約管理等。
第四條電子化政府采購按照“先易后難、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最終實現政府采購的全程電子化。
第五條電子化采購系統應保證各類信息的安全及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政府采購資源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六條政府采購資源庫包括預算單位庫、供應商庫、專家庫、項目庫和商品庫。
第七條預算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專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使用電子化政府采購綜合業務系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和使用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軟硬件資源。
第八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預算單位庫、專家庫的管理與維護,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供應商庫、商品庫、項目庫的管理與維護。
第九條政府采購商品庫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建立,全省共享。
第十條項目庫由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分別建立、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供應商應及時對其注冊的信息進行維護,確保信息的真實、及時、準確。如因信息不真實、不及時、不準確,導致其不能正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后果自負。
第三章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第十二條各級、各部門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其操作程序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預算單位運用電子化采購系統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另行制定并培訓。供應商運用電子化采購系統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另行制定并培訓。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在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采購詳細需求時,須按預算單位客戶端“采購需求”的編制要求進行編寫。
集中采購機構對預算單位提交的采購需求負有審查的責任,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采購需求,退回預算單位并按要求重新編制。
第十五條集中采購機構在制訂采購工作計劃時,要審查該項目是否適合網上遞交投標文件(采購響應文件)和電子評審。
對實行網上遞交投標文件(采購響應文件、報價函)和電子評審的項目,集中采購機構應在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對不適合網上遞交投標文件(采購響應文件、報價函)和電子評審的項目,也應保證該項目系統數據的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對實行網上遞交投標文件(采購響應文件、報價函)和電子評審的項目,應嚴格按照系統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整個過程公正、規范。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應采取措施,方便供應商在線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節約各當事人采購成本。
第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對原實行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的,開標或談判開始后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應在線填報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在項目評審中,供應商如有下列情況的,應中止對其提供的文件做進一步的評審:
(一)在電子文件中攜帶有病毒的;
(二)惡意遞交電子文件,企圖造成網絡堵塞或癱瘓的;
(三)電子文件無法打開或不完整的;
(四)電子文件與電子化采購要求明顯不符的;
(五)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應予廢標情形的。
第二十條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簽訂的合同,應有電子合同。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質疑與投訴,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網上或網下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應將質疑處理情況記入電子化采購系統,作為電子檔案的一部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確保政府采購各流程間的相互制約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預算單位的電子化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對其工作人員、專家和供應商的培訓,不斷提高全體人員、專家和供應商的電子化政府采購技能。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應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從事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不斷提高其政府采購專業知識水平和電子化政府采購技能,配合本級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在線評標,應記錄保存相應的音、視頻資料。采購項目應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特邀的監督人員在線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使用電子化采購系統的深度和廣度情況;
(二)本辦法在電子化政府采購中的執行情況;
(三)電子化政府采購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電子化政府采購中的違紀、違規情況。
第二十八條按照本規定實行的電子化政府采購,其全過程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電子化政府采購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評審專家在電子化評審中,不嚴格遵守評審紀律,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制止,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中止該評審專家的評審,并及時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網上投標資格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集中采購機構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有第十九條中(一)、(二)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機構應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屬供應商惡意所為的,將其列入不誠信供應商名單。
第六章意外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導致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或無法保證采購過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時,當事各方免責:
(一)網絡服務器故障而無法正常訪問網站或使用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
(二)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軟件或網絡數據庫出現錯誤,不能進行正常操作的;
(三)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被發現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險的;
(四)計算機病毒發作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其他無法保證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四條出現第三十三條意外情況且不能及時解決的,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由集中采購機構采取以下處理辦法:
(一)宣布項目暫停,并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應商,待電子化采購系統或采購網故障排除并經過可靠測試后,再恢復電子化采購系統運行并重新在系統中實施暫停的采購項目;
(二)宣布停止該項目在電子化采購系統上的運行程序,并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應商轉入線下操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青海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從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