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現場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采字〔2011〕1600號
省級各部門,各州(地、市)財政局,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科學發揮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我們制定了《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現場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現場監督管理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省級政府采購現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科學發揮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結合省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列入我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省級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均屬于本辦法現場監督管理范圍。
第三條省財政廳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省級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重點監督或抽樣監督;對重要的或有影響的采購項目,邀請省紀委、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現場監督;現場監督人員具體包括:省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監察、審計相關工作人員,省紀委派駐采購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和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
第四條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開始前1天通知有關監督部門,有關監督部門應當派員按時參加。
第五條現場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掌握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活動。
第六條現場監督人員可以獲得一定的監督補助,但應低于評審專家的評審報酬,支付渠道比照專家報酬支付渠道執行。
第七條現場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是否列入財政預算;
(二)采購項目是否具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采購計劃、是否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三)采購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體公布;是否符合公告時限要求;
(四)采購項目是否按規定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專家庫中抽取、使用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人員構成是否合法、合規;
(五)采購文件及其對供應商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六)評審程序和評審辦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七)監督公布評審標準、原則、程序、方法、紀律及注意事項,監督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法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八)監督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投票、唱票和統計結果等情況;檢查評審結果是否與記錄一致,見證相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
(九)監督評審結果是否超過采購預算;
(十)監督集中采購機構人員、采購單位是否存在干擾評審活動的行為;
(十一)告知采購單位人員、評審委員會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法具有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權利、義務;告知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程序;
(十二)監督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現場監督人員發現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或評審專家有第五條所述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未明確規定的,應當及時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九條現場監督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處理采購單位、供應商投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案件。
第十條現場監督人員實行項目輪換制,原則上不得連續三次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的監督。
第十一條現場監督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監督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現場監督人員的工作紀律和要求:
(一)積極參加政府采購有關活動;
(二)依法辦事,客觀公正;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自覺學習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五)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
(六)保守知悉的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秘密;
(七)不得對技術、商務評審發表意見;
(八)不得以監督人員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第十三條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監督資格,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監督工作的;
(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對商務評審和技術評審發表傾向性意見的;
(四)無正當理由干涉評審活動和評審結果的;
(五)違反規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購相關工作秘密的;
(六)以監督人員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
(七)被投訴并經調查核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監督人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